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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加强招生工作纪律的意见》的决定

时间:2013-04-03   点击数:

成体纪监[2013]05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追究暂行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四川省等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纪律要求,为进一步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考试工作行为,决定对《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加强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意见》做如下修改:

一、将意见中《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修改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二、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要强化招生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开除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在招生过程中代替考生考试或其他舞弊行为,索取、收受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费用,组织、参与诈骗等违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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