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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加强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意见

时间:2013-04-03   点击数:

成体院纪监〔2009〕3号

院内各单位:

现将《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加强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加强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意见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成都体育学院关于加强招生考试工作纪律的意见

为了严肃纪律,规范学院各种招生考试工作行为,维护招生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和《四川省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改进意见》(川招考委[2008]28号)及其它有关招生工作纪律和学院规章制度,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切实维护学校招生公平公正

按照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规范招生工作程序,确保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的严格执行,确保招生工作“六公开”、“六不准”要求全面落实。切实加强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意识、遵纪守法与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社会不正之风的干扰和侵蚀,杜绝有关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舞弊和录取违规等恶劣行为的发生。自觉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作为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院招生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招生工作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管的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切实保障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的进行;招生部门负责人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严格程序和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建立起权责一致、严密有效的管理工作机制。对在招生、考试和录取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招生廉洁责任制

各系、部、处及招生工作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相互协调,加强配合与管理,及时通报情况并妥善解决有关问题。在招生工作中要执行严格审查、规范操作、科学评价、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制度和机制,针对招生考试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薄弱环节,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各系、部处党政一把手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真正把廉洁招生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严肃招生纪律,严处违规行为

(一)学院教职员工要强化招生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法规意识,廉洁自律,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职低聘、调岗等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的、考试中介活动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2、以任何名义和理由,索取或接受与招生考试和录取挂钩的现金、礼品及有价证券的;

3、向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人员行贿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其他违反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等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参加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技评、记分、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和学院的考试工作,由学院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3.擅自偷换、涂改考生答案、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或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4.在评卷、技评、记分、统分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错记或者积分误差的;

5.因违反考试要求,给考试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6.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7.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五、我院学生(含研究生)要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尤其是招生考试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在参与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二)在招生过程中代替他人考试或其他舞弊行为,参与非法中介活动,索取收授与招生录取挂勾的各种费用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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