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体纪监[2015]01号
校内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教育纪工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赠送和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纪 委
2015年1月9日
省教育纪工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赠送和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通知
各高校: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赠送和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明令禁止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赠送和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今年以来,省委、省人民政府坚决落实中央第九巡视组巡视我省情况反馈意见,积极开展领导干部收受“红包”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进一步正风肃纪,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发[2010]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中共四川省纪委 四川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 严禁领导干部违规赠送和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通知》(川纪发[2014]17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禁领导干部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不收手不收敛、顶风违纪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或主动索取、暗示对方赠送的,一律严肃查处。
二、严禁领导干部授意和纵容父母、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违规接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要按照规定追究该领导干部责任。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用公款以奖金、补助等各种名义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使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个人,要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使用公款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单位,要按照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追究相关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严禁领导干部私自处理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对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必须按规定在一个月内主动如数交出,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上缴国库。
各高校要尽快传达相关精神到处级以上干部,切实加强领导干部违规赠送和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的综合治理,加强监督督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领导干部违规赠送和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问题突出、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高校,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进行责任追责。
省教育纪工委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