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是指用学院资金(上级拔款、学院自筹、部门自筹)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装饰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决算,学院审计室依法对与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基建和修缮、装饰管理部门、施工企业加强管理,保障建设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的依据,是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建设工程费用金额和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协议,施工现场签证记录以及与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相关的其他规定等。
第六条 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审计程序:
一、开工前的审计
(一)基建工程开工前,由后勤产业处将立项报告、建设项目申请、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说明、设计图等资料抄送监察审计室备案;预算造价超过8万元(含8万元)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的预算书,施工图等资料也应抄送监察审计室备案。
(二)预算造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基建和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要严格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学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招标工作,审计室负责人参加。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基建和修缮、装饰等项目施工单位的确定,由后勤产业处、审计室按照“质比三家”的原则,考察比较后,提出意见,经学院招标领导小组通过,报院长或分管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产业处经考察确定施工单位,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施工中的审计
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必须按图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通知审计室,并将变更设计资料抄送审计室。
三、竣工后的审计
(一)基建工程和预算造价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后勤产业处通知审计室、使用部门和相关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二)基建、修缮、装饰工程和我院维修中心承做的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修缮和装饰等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后勤产业处及时向审计室提供该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合同、决算书、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等审计有关资料。后勤产业处在提供前应就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工程决(结)算造价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和审核,并保证资料的完备、真实和准确。
(三)审核、审计和报批程序
1、基建、修缮和装饰等项目竣工决(结)算均由后勤产业处进行审核后,送学院审计室。审计结果送分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批,抄送学院书记、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及后勤产业处等相关部门。
2.凡是校外施工单位承做的基建、修缮、装饰等工程和我院维修中心承做的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基建、修缮、装饰等工程的竣工决(结)算的审计,均委托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选定,由审计室进行公开考察,择优提出选取意见,送分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查批准。
3.我院维修中心承做的8万元以下的基建、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由后勤产业处进行竣工决(结)算初审,报学院审计室审计,审计结果送分管审计的院领导审批,抄送学院书记、院长和分管院领导及后勤产业处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学院计财处按院领导审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为依据进行工程尾款结算。
第八条 学院审计室在对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学院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审计室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学院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二00二年制定的《成都体育学院基建和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