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成都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需要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科研经费决算审计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财务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决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预算的要求;
3、决算编制及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4、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5、经费决算的开支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财经和科研经费管理相关政策、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的情况;
6、决算报表数据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准确;
7、决算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
2、批复下达的项目预算;
3、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4、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或复印件);
5、财务部门提供的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
6、特殊情况应提供情况说明。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签的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的编制要求,向计财处提出申请出具科研经费收支明细表,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并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查签章。
2、计财处审查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计财处账簿记录数字一致,审查经费来源和支出是否真实、准确并签章。
3、科研管理部门对科研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核实并签章。
4、科研项目负责人向审计室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审计室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结算审签。
5、学校审计室在审计时,发现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改。如发现科研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学校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科研项目合同任务书规定的,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有关单位予以纠正;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学校审计室视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
第七条对不按本规定执行,造成科研项目无法结题的,其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